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368號
原 告 萬年富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97年5月30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97年6月6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原告起訴狀
所載被告住所錯誤,未經合法送達,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