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000000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0000000000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止,按月每
  月二十日各給付伍仟元,及同年十月二十日給付壹拾柒萬伍
  仟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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