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000000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佳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0000000000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止,按月每
月二十日各給付伍仟元,及同年十月二十日給付壹拾柒萬伍
仟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