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27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