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 洪文章 相對人海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其中「當事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即相對人同意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來支應聲請人部分之退休金(依帳戶剩餘金額)。不足額給付的部份,聲請人同意依相對人後續收到的貨款來比例給付。」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101年3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當事人雙方對於退休資格及計算之年資、基數及金額不爭執,即相對人應依法給付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
560萬1,502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1年3月19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