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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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非制式長槍3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至0000000000號)俱經鑑定具有殺傷力,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潤滑劑外1瓶及工具1包具有協助槍枝作用,爰一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250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6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至0000000000號之槍枝3枝,業於查扣前經被告出售予 高仲鈺 (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訴字第792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定29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另案),嗣經被告調整後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具有殺傷力一節,固有本案及另案刑事判決書可佐。
(三)惟前揭槍枝3枝業經本院另案裁定宣告沒收並執行完畢,此有本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裁定、另案被告高仲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意旨所謂「潤滑劑外1瓶及工具1包」,既無證據證明係違禁物,亦未見有何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事由,自無從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無據,亦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