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交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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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交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試值單、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附卷足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酒類或...,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