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壬○○、乙○○、甲○○○、己○○、戊○○、子○○、癸○○、庚○○、辛○○等九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