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癸○○
乙○○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寅○○
丑○○壬○丁○○子○○辛○○庚○○戊○○己○○未○○辰○○午○○卯○○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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