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並詳列「個人」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2.請詳細說明其子找不到工作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目前扶養該子女之必要性,並詳列關於扶養子女部分必要費用(如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學費及保險費等)檢附相關單據到院供核。
3.請提出全戶之戶籍本過院參辦。
4.請提出95年協商之還款計畫書,並說明95年協商之協議內容已履行之期數、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5.請提出罹癌之後就醫之相關單據過院參辦。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楨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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