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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