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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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信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信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