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洪煙成 被告 陳德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250元(依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31日聲請狀 陳明 被告所有之建物占用坐落臺南市○○區○○段870、871地號土地之面積分別約151、20平方公尺,再依上開土地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