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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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550號債權人 張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育展 即八益汽車修護保養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育展即八益汽車修護保養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聲請狀如有誤載,並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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