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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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79號原告 周廣誠 上列原告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本法第57條第1款及2款「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規定,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正確登載被告機關之名稱與未填寫該機關之代表人及其住所(例如: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住址高雄市○○區○○○路○○號16樓),應予補正。
二、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3款「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規定,經查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填寫錯誤(例如:民國107年6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即補正後之訴狀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