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2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4年2月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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