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貳點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56號被告 徐長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
2.5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大麻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4條第2項、第
10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查扣煙草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59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20006868號鑑定通知書1紙存卷可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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