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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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叁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被告 蕭美鳳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漏載「甲基」)2包(驗餘淨重0.633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明文綦詳;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98公克,有該局94年4月22日調科壹字第060009699號鑑定通知書(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偵查卷第57頁)1紙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331公克,有該部94年5月6日(94)安鑑字第00923號鑑驗通知書1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卷第67頁)在卷可證;故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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