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733號抗告人 黃素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DestinyNet命理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命其補繳,迄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第一審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支付云云。
三、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335元,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3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25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原法院卷第31-32頁),乃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訴為不合法,於104年8月17日逕以裁定駁回其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相對人已承認侵權,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云云,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駁回確定後,抗告人是否另行繳費重新起訴以求救濟,實乃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