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豪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豪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國豪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國豪因涉嫌竊盜、搶奪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就竊盜及搶奪等犯行已坦承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人指訴在卷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其前有多次竊盜、搶奪、詐欺等財產犯罪前科,且本次起訴犯行包含竊盜、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另被告雖供稱有工作,但於聲請羈押庭時供稱犯案時並無收入,且經訊問 自陳 無法提供任何金額之保證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理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第6款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9日起執行羈押迄今;前據被告及其辯護人當庭以言詞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04年8月6日裁定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嗣因被告覓保無著而仍在押。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因犯竊盜、搶奪等罪,業經本院於104年8月20日判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可稽,目前尚未確定,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甫遭宣判,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依被告先前所述生活狀況、本案遭查獲之過程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觀之,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被告以執行或進行上訴審之審判,及預防於上訴期間再為同一犯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於本院104年10月5日進行延押訊問時,雖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既斟酌上情後,仍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所執家庭因素等前詞,核非得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故本院對此自無庸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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