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孟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美月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