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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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貞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呂並軒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返還RCA-1121號租賃小客車牌照2面及行照。」、第2項為:「被告應償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869元。」,其中返還牌照部分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並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欠款3萬7,869元後,其訴訟標的合計為7萬7,869元(計算式:4萬元+3萬7,869元=7萬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