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70號上訴人 王源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惠光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7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