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亭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亭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1年7月確定(原聲請意旨尚有誤載,應予更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於民國10
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1076925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1年7月確定。
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