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劉振松 被告 陳淑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中交簡字第3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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