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鄭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聶羽函 、 古祐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