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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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光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13
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光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光鐸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97年6月13日執行完畢。詎其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嗣經警 分別以如附表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光鐸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陳光鐸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竊盜,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及被告業已與被害人 夏毓婷劉雅婷 (即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達成和解,暨被告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地│犯罪方式及其所得│查獲方式│被害人│證據│主文││號│││││││││││││││├─┼──────┼────────┼──────┼───┼─────────┼────────┤│一│於101年5月│利用 姚惠芸 疏未注│因姚惠芸發覺│姚惠芸│1.姚惠芸在警詢中之│陳光鐸竊盜,累犯│││14日晚間6時│意之際,竊取姚惠│失竊後報警處││陳述│,處有期徒刑伍月│││10分許,在址│芸置放在電腦桌上│理,再經警調││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如易科罰金,以│││設桃園縣中壢│之行動電話1具│閱現場監視錄││照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市○○路35之││影畫面,始循│││壹日。│││2號之VIP服││線查悉││││││飾店││││││├─┼──────┼────────┼──────┼───┼─────────┼────────┤│二│於101年7月│打開未上鎖之大門│因 稽寶雪 發覺│稽寶雪│1.稽寶雪在警詢中之│陳光鐸竊盜,累犯│││4日上午10時│,竊取稽寶雪置放│失竊後報警處││陳述│,處有期徒刑伍月│││55分許,在址│在辦公室椅子上之│理,再經警調││2.中壢分局中壢派出│,如易科罰金,以│││設中壢市新興│手提包1只(內有│閱現場監視錄││所偵辦稽寶雪店內│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路172號之露│現金新臺幣5,000│影畫面,始循││財物遭竊現場監視│壹日。│││絲貝美容SPA│元、證件2張、信│線查悉││錄影照片暨案情摘│││││用卡2張、存摺1│││要表│││││本)│││││├─┼──────┼────────┼──────┼───┼─────────┼────────┤│三│於101年8月│利用夏毓婷疏未注│因夏毓婷發覺│夏毓婷│1.夏毓婷在警詢中之│陳光鐸竊盜,累犯│││5日下午2時│意之際,竊取夏毓│失竊後報警處││陳述│,處有期徒刑肆月│││20分許,在址│婷置放在櫃檯上之│理,再經警調││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如易科罰金,以│││設中壢市復興│行動電話1具│閱現場監視錄││照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路115號之服││影畫面,始循│││壹日。│││飾店││線查悉││││├─┼──────┼────────┼──────┼───┼─────────┼────────┤│四│於101年8月│利用 廖能 袖疏未注│因 廖能袖 發覺│廖能袖│1.廖能袖在警詢中之│陳光鐸竊盜,累犯│││19日下午4時│意之際,竊取廖能│失竊後報警處││陳述│,處有期徒刑伍月│││許,在中壢市│袖置放在攤位上之│理,再經警調││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如易科罰金,以│││中平路65號前│行動電話1具│閱現場監視錄││照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影畫面,始循│││壹日。│││││線查悉││││├─┼──────┼────────┼──────┼───┼─────────┼────────┤│五│於101年8月│利用劉雅婷疏未注│因劉雅婷發覺│劉雅婷│1.劉雅婷在警詢中之│陳光鐸竊盜,累犯│││28日下午5時│意之際,竊取劉雅│失竊後報警處││陳述│,處有期徒刑肆月│││30分許,在址│婷置放在收銀檯上│理,再經警調││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如易科罰金,以│││設中壢市中平│之行動電話1具│閱現場監視錄││照片│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路11號之服飾││影畫面,始循││3.和解書│壹日。│││店││線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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