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395號債權人金大祥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算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