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3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月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北昌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省合作金庫儲蓄│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肆萬 陸仟肆佰 壹拾│BN五九八七四九││││ 素真 │部││肆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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