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金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文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文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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