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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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月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月玲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芎林鄉石潭村玖鄰伍拾之壹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月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有羈押之原因,惟無羈押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竹縣芎林鄉石潭村9鄰50-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鍾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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