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如未提出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
一、就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部分:
(一)聲請人應提出最近兩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就聲請人前兩年必要支出部分:
(一)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家人間,家庭生活費用如何負擔?
(二)就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部分,請詳細列出支出明細與金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等)
(三)依據聲請人聲請狀之記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人有三人,請具體敘明受扶養權利人之姓名,以及其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受扶養權利人之最近兩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為聲請人之父母,則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是否共同扶養父母?抑或由聲請人獨立扶養?原因?
三、就聲請人債務部分:
(一)聲請人於上開協商成立之後,履約之狀況。請敘明每期應繳金額?自何時起未依約繳納?未依約繳納之原因?如有相關文書以資佐證,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