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傅桂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桂蓉於091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873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6,855元、已到期之利息3,118元及違約金9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6,855元自095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