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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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87號聲請人甲○○(即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洹合公司)之清算人,前向鈞院呈報就任金洹合公司之清算人,業經鈞院96年度司字第168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繁瑣,無法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展期清算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6年7月8日就任金洹合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168號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就任後
6個月內即97年1月7日前完結清算,或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聲請人遲至98年4月1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稽,其聲請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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