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巫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正勝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4年度
壢簡字第97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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