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異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榮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正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