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056號債權人 李東明 即新原商行上列債權人李東明即新原商行因與債務人 簡素蓮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東明即新原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貸款及跳票,請釋明貨物買賣債權契約之當事人為何人,並以之列為相對人方為適格之當事人(貨品簽收人不當然爲貨品買賣契約當事人)。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跳票,請釋明發票人為何人,並以之列為相對人方為適格之當事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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