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秀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秀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