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72號原告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暉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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