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4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偉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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