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2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寬為
楊家鼎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寬為、楊家鼎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