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67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禹萱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郵政存款,而第三人不明,惟債務人戶籍地係在苗栗縣頭份市,有本院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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