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029號聲請人坤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付款地為坤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鎮○○路○○○號,非在本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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