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六甲鄉農會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00,000元(計算式:5,800,000+5,000,000+6,6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