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