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0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續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A男於偵查中之指述與證人B女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錄音帶一捲及錄音帶譯文一份附卷。
三、核被告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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