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內已敘明被告甲○○累犯加重之事實、理由,惟於主文漏未記載「累犯」,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