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椿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5號)及補充理由書(104年度蒞字第43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本院被告鄭椿萱之住所地雖記載為苗栗縣三義鄉○○○村○○○0號,惟被告早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已經將其戶籍遷至臺中市○里區○○里○○路○○○○○號住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係於104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訴,故本案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已不在本院管轄,至本案之犯罪地,依據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犯罪地均係在高雄市、台南市,亦非屬本院所管轄區域。
四、綜上所述,依卷內資料以觀,本件被告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均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是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