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聲請人 楊黃麗珠 聲請人 楊仁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楊淑貞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楊黃麗珠(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淑貞之監護人。
指定楊仁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淑貞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楊淑貞之母親及胞弟,楊淑貞自小即因智能不足,屬重度智障,無法自理生活,有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楊黃麗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楊仁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診斷證明書各
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楊淑貞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楊淑貞之姓名、年籍等事項,經詢問姓名、出生日期、年紀、此為何地均搖頭表示不知,經指問身旁之人是誰則表示是母親及「 阿彰 」,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楊淑貞自幼即發展遲緩,唸書自國小亦未能畢業,並經署立朴子醫院智能測試達重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在鑑定時,對呼喚雖有反應,定向感尚可,但理解記憶判斷力均不佳,故楊淑貞因其心智障礙,雖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缺乏瞭解意思表示之能力等語,此有本院99年12月29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楊淑貞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楊黃麗珠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淑貞之母親,並到場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楊淑貞之監護人等語(見99年12月29日勘驗筆錄)。本院參酌聲請人楊黃麗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淑貞之母親,其父親業已過世,認由聲請人楊黃麗珠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淑貞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楊黃麗珠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淑貞之監護人;又另一聲請人楊仁彰係受監護宣告人楊淑貞之胞弟,並經其到場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