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陳阿梅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 葉榮盛 之被繼承人 葉能貴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苗栗縣○○市○○段○○○○號土地、18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