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陳天津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畢春 等2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劉李畢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